(2)那么此次减征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%减按2%有什么差别?
根据国税函[2009]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,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,凡根据《财政部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8]170号)和财税[2009]9号文件等规定,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%征收率减按2%征收增值税政策的,应开具普通发票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同时,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3%减按2%优惠政策,因属于简易征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38号)第十条“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(一)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...”规定,该行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,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必须放弃减税。
而13号文是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,阶段性降征收率,由3%降至1%,企业并不受限,依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2、小规模纳税人3月时是否可以一部分选择开1%另一部分选择3%开具专票或者开普票?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7〕127号)第三条规定:“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,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,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,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。”
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、减税规定的,可以放弃免税、减税,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。放弃免税、减税后,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、减税。
参考上述规定,如果公司选择放弃享受1%征收率,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征收率3%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普票。不可以部分选择开具1%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票。
3、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5%的是否可以减按1%开具发票?
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%征收率的业务主要有:销售不动产、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、房地产企业销售和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、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、安全保护服务等。
2020年13号公告,规定的是3%征收率的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,所以5%征收率的业务不可以按1%开具发票。
4、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按1%如何进行会计处理
销售的账务处理:
借:银行存款 50.5万元
贷:主营业务收入 50万元
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 0.5万元
在账务处理方面,注意与固定资产减征进行区别,本次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3%减按1%,账务处理上,直接按照1%来计算处理,无需反映减征痕迹;
举例区别使用过固定资产减征会计处理:
某公司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取得含税收入10.3万元,其中增值税为0.3万元,适用3%征收率减按2%征收增值税:
销售时会计分录:
借:银行存款 10.3万元
贷:固定资产清理 10万元
应交增值税-未交增值税 0.3万元
交税时会计分录:
借:应交增值税-未交增值税 0.3万元
贷:银行存款 0.2万元
营业外收入 0.1万元
5、购买方取得小规模纳税人1%税率发票如何抵扣?
(1)勾选抵扣
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(一)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(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下同)上注明的增值税额。
参考上述规定购买方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1%税率专票按照票面注明的1%税率进行勾选抵扣。
(2)农产品计算抵扣
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取得1%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发票上的标明的税额虽然是1%,从2019年4月1日,按票面金额和9%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。
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%税率的货物的,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%的进项税,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%。这是营改增后简并税率的时候出现的规定,主要是为了维持原先的扣税力度,这个是没有变化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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